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天津市鴻祿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產品“紅薯淀粉”判定不合格(抽樣單編號:DC20320100281930462),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天津市鴻祿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產品“紅薯淀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紅薯淀粉”,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抽樣單編號:DC20320100281930462),生產日期:2020-03-15,規格型號:300克/袋;不合格項目:經抽樣檢驗,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收到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No:(2020)SJZFC-JC0807】后,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銷售不合格批次“紅薯淀粉”1000袋,截止執法人員送達報告當天,涉案批次紅薯淀粉已全部銷售完,無庫存。當事人售出該產品后,沒有收到過發生有害反應的反饋信息。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對該批次產品采取召回措施,出具召回公告,在各銷售網點進行召回。由于產品銷售時間較長,共召回不合格產品0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進行處罰,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已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并于2020年7月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執罰〔2020〕98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當事人生產經營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食品的原因是由于運輸儲存環節未考慮氣候環境影響和生產過程中機器消毒后還處于潮濕狀態就進行生產導致,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經復查,當事人已改正。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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